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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腾讯教育 更新时间:200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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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08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河南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河南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河南大学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475


第六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以培养本科生、研究生(Q吧) 为主


第九条 办学特点:河南大学具有悠久的学术传统与人文传统,是一所以文理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学科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和医学10大学科门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河南大学设有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河南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河南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河南大学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三条 2008年河南大学本科计划招生8440人,专科计划招生1700人;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本科计划招生1900人,专升本计划招生420人。


第十四条 日语、俄语专业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限,其他专业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Q吧)。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110分。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招生章程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录取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九条 以高考(Q吧)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原则,即志愿优先,学校对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对非第一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相同志愿的考生,依照专业志愿、基准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的录取。河南省的考生采用河南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外省考生采用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具体原则是:在文化成绩达到各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1)美术学(含书法方向)、摄影专业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各占5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艺术设计、绘画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音乐类专业的录取。河南省的考生采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外省考生采用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具体原则是:在文化成绩达到各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1)音乐学专业按照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音乐表演、舞蹈编导专业按照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视唱、乐理择优录取(河南省音乐考生总分必须达到我校最低投档线)。(3)表演(戏剧方向)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录取。河南省的考生采用河南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外省考生采用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在文化成绩达到各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考生录取原则


1.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在文化分够线、专业分超过省定本科线8分且专项成绩达到及格水平的考生中,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考生必须通过河南省或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水平测试,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录取: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省招办确定的提前批次内录取,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同类专业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并通过军队组织的考核、面试、体检,由学校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河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协助,参照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考试院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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