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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环境保护从业人员上岗证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http://www.szepb.gov.cn 更新时间:200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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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环保设施操作水平,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应经市环保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上岗证》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发,统一编号。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上岗证》的专业培训及考核工作,并负责对申请发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市环境保护局法规 处负责《上岗证》的审核及发放,并对《上岗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环境监理所,市东深水源办、市固体废物受理中心等现场执法部门负责对《上岗证》的查验及违章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申领《上岗证》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也可由企业办理集体申请),填写《环境保护从业人员上岗证》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市环境宣教中心审查后,报市环境保护局法规处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第五条 申领《上岗证》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中以上学历; (二)热悉直接从事的环保工作所依据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经市环保宣教中心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申领《上岗证》人员的专业培训由市环境宣教中心负责组织,按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培训结束,组织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第七条 持有《上岗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在岗时必须携带《上岗证》以备查验; (三)自觉接受和配合环保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 (四)严格遵守环保操作规程。 第八条 持证人遗失《上岗证》的,遗失者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作废,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申请补发证件。 第九条 《上岗证》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年审一次,不参加年审的,注销其《上岗证》。 第十条 持证人离开所在单位,《上岗证》继续有效,但须到市环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重新上岗时,如新岗位与原岗位性质有重大改变的,须经重新培训。持证人离岗两年以上(包含两年)的,《上岗证》自动失效,如需重新上岗,必须重新申领 《上岗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现场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暂扣其《上岗证》30天以下: (一)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故意刁难环保执法人员的; (三)对企业的环保违章行为知情不举报的; (四)将《上岗证》交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五)在岗时不携带《上岗证》的。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现场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收回其《上岗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故意违反操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四)将《上岗证》借给非岗位操作人员使用的。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人员收回、暂扣《上岗证》的,应制作收回或暂扣决定书,并登记归档。持证人对收加、暂扣《上岗证》不服的,可以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诉。市环境保护局受理申诉后应在15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收回或暂扣证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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